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334

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记录职业接触式和健康变化。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部门。

一、职责

㈠后勤管理处

1、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分类、存档和永久保管。

3、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二、要求

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进行健康体检。

㈠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签订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㈡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㈢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㈣教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岗位(退休、调离、解聘)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㈤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三、处理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㈠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㈡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新岗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与所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无关。

㈢要对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㈠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㈡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应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五、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㈠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安全科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㈡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㈠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㈡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㈢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㈣项目完成时,健康监护档案要及时移交至下一任管理机构或上级防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