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09-10浏览次数:239

1. 哪些人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 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生、托幼儿童在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其他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城乡居民到户籍地的街道)办理。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到居住地街道)办理。

4. 一年缴多少医保费?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3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250元。对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助。

5. 哪些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 哪些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7. 城乡居民如何就医结算?生病后可享有哪些补偿?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疑难病症患者市内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市外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外医疗机构直接划卡结算医疗费用。

(1)普通疾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55%,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2)门诊慢性病。13个病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3)门诊“两病”。“两病”指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治疗性门诊药费每次起付标准为40元,在一级或镇(街道)医疗机构补偿60%,在二级(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补偿50%,患有“两病”之一的,年度药费限额1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药费限额2000元。

(4)门诊特殊病。14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70%。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患有“两病”、慢性病或特殊病的参保居民须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病种认定,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患有“两病”、慢性病的居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特殊病的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5)住院医疗。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纳入补偿的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起付线标准: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1000元/次。转市外的为1200元/次。补偿比例如下:

市内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补偿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补偿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70%

市区三级医疗机构。县(市、区)参保居民直接到市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补偿比例45%,经市内其他定点医院首诊并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5%。

市外医疗机构。参保居民直接到市外住院,市外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35%;经市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以及具有省级重点专科(学科)的医院(仅限省重点专科)诊疗后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经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45%。

(5)特殊医用材料。参保居民住院发生诊疗项目时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若诊疗项目为丙类,材料费由个人负担,若诊疗项目为甲类或乙类,材料费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200元(含)个人不先自付;200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30%;1万元-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40%;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50%,然后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材料费年度限额为5万元。个人先自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6)生育医疗。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在剔除丙类自费费用和乙类自理费用后补偿70%,补偿限额三级医院限额4800元,二级医院限额40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等项目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万元,起付标准至20万元,补偿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补偿70%;30万元以上,补偿80%。其中,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各地拓展医疗救助对象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员的起付标准为0.8万元,以上补偿比例对应提高10个百分点。

(8)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2类拓展救助对象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规定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的人员1类特殊救助对象

救助额度。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救助比例。困境儿童中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在年度最高限额内分别按100%、90%、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之间如何办理参保转换?待遇如何保障?

本市范围内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保险期内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6个月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