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27浏览次数:3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用房的管理与调控,合理使用公用房产资源,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系指产权属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概属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对产权属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房屋和国家划拨给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使用的土地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公用房实施产权管理及统筹调配。

第二章 公用房管理

第四条 学 院对公用房管理实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将公用房核算、分配到各系(部、处),各系(部、处)负责对所用房屋进行管理,并将分配到的房 屋使用用途报后勤管理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更不允许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教学、科研、 行政等公用房产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五条 学院划拨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由后勤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有关用房协议。学院每三年对用房协议修订一次。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给后勤管理处。

第六条 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

1.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尤其不得将教学、科研和服务性用房改作它用。各单位确需对用途作出调整、变更,应书面申报,经学院研究批准后,重新备案。

2.公用房使用单位确属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扩建、重建或拆除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做出工程预算,再报院领导审批。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实施,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建帐。

3.各有关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责任。各单位应明确房屋使用负责人,负责所属房屋的安全、卫生、节水、节电等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加强与公用房屋有关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重点做好火患、水患等的预防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

4.各单位应对利用率低、摆放闲置设备(施)或杂物、长期空置的房屋及时进行清理,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房源。在核签使用协议过程中,学院将对公用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界定,收回确属使用率长期很低的房屋。

5.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工作用房,返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整安排工作用房。

6.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活动;公用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或有毒、有腐蚀性的各类危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结果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赔偿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 (民)事责任。

7.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公用房屋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8.因长期不使用或管理不善,出现跑水、漏电、暖气片冻裂等故障而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给学院和个人造成损害的,使用部门应赔偿损失、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学院酌情收回公用房使用权。

9.教室、办公室等公用房原则上不对外出租或出借。如有特殊需要,应由使用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委托相关部门安排。

  第七条  学院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 (如楼梯、走廊、门厅等),严禁擅自封闭挪作它用。高层房屋原则上禁止在楼顶、平台、窗外附加任何物品(如室外天线、各种牌匾等沉重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基建、承建单位等部门进行联合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务处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及构筑物等的施工图纸资料要及时移交学院档案馆保存。

第三章 公用房的分配

第九条  公用房屋的分类

公用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技开发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十条  我院公用房分配实行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坚持立足现有条件、顾及长远、勤俭节约、一室多用的原则核定各部门及各类用房标准,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部教学办公用房(教研室、学科组等)按人员定编数作为基本参数核算:

1、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正处级18�、副处级12�、科级8�,其他教师5�。

办公用房定额使用面积=正副处、科级人员使用面积+其他职工人数×5�/人+系资料室面积+系会议室面积+学生活动室面积18�。

 

系资料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