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化、标准化管理,既避免断档脱节,又防止积压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以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建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对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编制、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齐全,定期核对账、物、卡,保持账、物、卡三者相符。
第三条 各部门要配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廉洁奉公,并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工作。要经常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建设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对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验收与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是指教学、科研、建设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和耐用品的物资。其中材料是指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等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药品、试剂等。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品(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第六条 物品实行归口管理。教学用物品归口教务处管理,其他物品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物品的经费管理实行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宏观控制,各部门具体使用的方法。物品的购置必须制订计划,每学期在保证阶段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消耗量,预算经费指标,填报学期申请计划数,经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汇总后报财务处编制计划草案,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下达学期经费指标。
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使用先后,分清轻重缓急,拟定采购计划。物品采购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根据购置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遵照学院的物品采购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购进物品入库时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库房保管人员要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认真核对所购置物品的数量、规格是否相符,仔细检查所购物品的质量、性能是否合格。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并认真如实填写《盐城纺院教学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验收单》。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参与验收。验收中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一律拒绝入库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若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九条 采购人员根据库房保管人员开具的验收单,经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审核,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账务管理
第十条 库房保管人员根据开具的验收单,及时做好物品的流水总账和分类账。各部门应按时向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的物品使用报表,内容包括上期库存,本期购进,本期消耗,本期结存等数据,以备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汇总费用时参考。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进行物品资产检查时,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对部门所购物品的合理性,账务管理的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并汇总后向学院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四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保管、领用和回收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熟悉各类材料的性能和用途,要将验收入库的物品分类存放,稀缺材料存入加强防盗措施的专柜。
第十三条 领用物品必须严格履行领用批准手续。领用一般材料,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主要材料应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做到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金、银等稀贵材料的保管。各单位对金、银等稀贵材料的领用,必须严格控制,贯彻专项使用、用剩缴回的原则,防止浪费损失。领用稀贵材料需经上一级领导批准。用后余料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办理退料手续,仓库重新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各部门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通用性强的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领而未用或剩余的材料和药品(原装)等要及时回收记账,并由退料人员填写退料单,同时说明质量情况。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要定期抽查在用物品的管理情况,各部门每学年对在用物品要作一次全面清查。
第十七条 部门撤销、并转,要及时清理材料、易耗品账目。院内人员调动、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和交还个人保管、借用的物品,经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签章后,方可离校。
第五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调拨、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各部门多余和积压的可用物资要造册上报,争取调拨处理,对于物品的调拨管理办法同固定资产调拨。
第十九条 库存物品属于正常范围的损耗由保管员根据损耗数目作出记录,按学期汇总报批后核销。
第二十条 物品的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保管员填写统一的报损、报废单,在对物品进行了必要的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 报损物品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销毁,以防重新流入使用。报废、报损的物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缴院财务处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盐城纺院化学物品管理办法》领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